一、發展會員
會員是社團的基礎,發展會員是社團籌備工作的首要任務。社團在發展會員時應注意:
1、社團應根據自身宗旨和業務范圍確定會員入會標準,吸收會員。
2、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企業等相關單位或個人入會。
3、社團吸收會員應履行入會程序,包括會員申請、社團籌備組批準、登記造冊、頒發會員證(社團成立登記后方可頒發會員證)等。
4、社團籌備組應于召開第一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會員名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籌集資金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成立地方性社團必須籌集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其資金來源必須合法。社團籌集的資金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三、落實辦公場所
社團在證實其擁有辦公場所時,應提供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合法證明。辦公場所系他人捐贈的,還應提交捐贈協議書。社團辦公場所不得設在私人寓所內,不得與主管單位合署辦公。登記管理機關將對社團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查。
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社團籌備組應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應包括以下議程:
1、通過社團章程(章程草案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聯絡員簽字認可和登記管理機關初審);
2、選舉產生社團組織機構,選舉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
3、通過社團會費標準(會費標準應按自治區相關規定制定);
4、通過社團內部管理制度等。
社團籌備組應于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社團籌備機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登記管理機關,并將會議議程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參加,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社團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時,必須以無記名方式進行,不得以鼓掌、舉手等方式通過。社團會員(代表)大會應制作會議記錄,并保留代表選票等原始資料。
五、申請成立登記
社團籌備組在完成籌備工作后,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申請成立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書要說明社團的籌備過程及籌備工作的完成情況;
2、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該社團登記的文件;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及《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4、《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回執表》及相關材料;
5、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名單及會員名冊(名單、名冊應有相關人員或單位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個人會員不得少于50個,單位會員不得少于30個,單位和個人混合會員不得少于50個。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數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數的三分之一,副會長(副理事長)不得超過常務理事數的三分之一,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必須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6、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或憑證;
7、填寫規范、印章齊全的《社會團體申請登記表》、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黨政機關、人大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原則上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含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必須按干部任免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并填報《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審批表》;(以上表格均為一式三份)
8、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須載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負責人選舉產生情況和章程、會費標準表決通過情況;
9、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身份證復印件。
6六、籌備期限
社團籌備組在6個月內未完成籌備工作的,其籌備資格自動取消,必須停止籌備活動,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清退所籌得的款物;
款物無法清退的,上交登記管理機關用于扶持發展同類公益性民間組織。